河南济源发文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法》监管职责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济源市印发了《关于对<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济政办〔2022〕15号),明确了《噪声污染防治法》11个条款涉及事项的监管责任。
①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高考等考试期间制定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的管理部门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
②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的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③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的监督执法部门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④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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